《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


  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第18条“支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的要求,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深圳市单位予以配套资助。


  二、目的


  鼓励深圳市单位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更多的国家和省科技资源,为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内容


  1.配套资助对象。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象为获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

  2.配套资助方式。配套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扶持方式。

  3.申请配套资助的条件。一是配套资助申请单位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属于配套资助的项目。三是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四是国家或省拨资金已到账。

  4.申请时限。配套资助申请单位可就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拨付的立项项目申请配套资助(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5.简化管理流程。获得配套资助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需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按照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6.配套资助标准。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要求或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或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有配套要求,但是未明确配套金额或配套比例的,配套资金与国家或省财政资助金额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7.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者违规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配套资助,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该单位3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