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项科咨询
2017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为做好2017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及金额:
系统申报时间:2017年4月26日至6月30日。补贴费用:最高150万。每年在本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
二、创新人才奖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其中,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9个月以上。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6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16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税6.2万以上。
3.申报人未被认定为2016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4.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纳税。
三、2017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和未来产业单位,主要包括:
(1)近三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
(2)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3)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3.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4)深圳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前20强。
(5)上年度全国营业收入前100名会计事务所中的在深单位或驻深机构。
(6)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前100名评估机构中的在深单位。
4.其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主要包括:
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5.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四、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管。
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重大课题”指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以上的课题,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的课题;“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政策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获得自主申报名额的单位,可在自主申报名额内申报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受上述职务要求的限制(自主申报预分配名额根据申报单位相关信息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填报,最终可申报名额将根据总体申报情况按奖励分配方案进行确定)。
五、2017年证书仍有效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五、创新人才奖申报材料
(一)单位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人员任职情况汇总表》各一份(以上表格由申报网站生成,申报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打印后由单位经办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单位国税纳税证明和地税纳税证明。
3.法人证书(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单位可不提供相关证照)。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设置内设机构的文件,以及企业申报部门表(此表由申报网站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与公司实际组织架构一致,打印后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符合企业申报条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受理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个人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个人申报表》一份(此表由申报网站生成,申报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打印后由本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报人为外籍和港澳台的可不提供)。
3.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记载申报人2016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独资或合伙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在我市税务部门网站核实后签字确认)。
4.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须提供正式任命文件。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须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管任职资格文件和公司任命文件;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总部任命文件。
(2)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高管人员,须提供经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文件和公司任命文件。
(3)自主申报名额申报人员任职证明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4)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的须提供一级学科的证明材料和所在单位出具关于学科带头人的证明文件(收原件)。
(5)市级以上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须提供课题立项批准文件和合同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收原件)。
(6)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收原件)。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不提供认定证书。
(7)其他符合个人申报条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受理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